木材破碎技術轉讓合同
甲方(轉讓方):
住所地:
法定代表人:
聯系電話:
乙方(受讓方):
住所地:
法定代表人:
聯系電話:
鑒于甲方是“__”木材破碎技術(以下簡稱“該技術”)的合法擁有者,并愿意將該技術轉讓予乙方;鑒于乙方希望獲得該技術的使用權,并應用于其生產經營活動。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、誠實信用、互利共贏的原則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經友好協商,就技術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,以資共同信守。
第一條 定義條款
1.1 “該技術”:指甲方向乙方轉讓的,用于木材破碎的特定工藝、方法、配方、參數、圖紙、技術資料、操作手冊及相關技術秘密(詳見附件一《技術內容清單》)。
1.2 “技術資料”:指包含該技術全部內容的書面及電子載體文件,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、工藝流程說明、設備清單、操作指南、質量控制標準等。
1.3 “技術服務”:指甲方為保障乙方能夠正確掌握和應用該技術,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的技術指導、人員培訓、現場調試等服務。
第二條 轉讓技術內容及范圍
2.1 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,乙方同意從甲方受讓該技術的所有權/使用權(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,并刪除不適用的選項)。
2.2 該技術的具體內容、技術指標、驗收標準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。
2.3 轉讓地域范圍: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省(市/自治區)區域內使用(可根據需要約定全球、全國或特定區域)。
2.4 轉讓權利性質:□獨占許可;□排他許可;□普通許可。(請勾選一項)
第三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
3.1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個工作日內,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全部技術資料交付給乙方。交付方式為:(如當面交接、特快專遞等)。
3.2 乙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后個工作日內,應根據附件一進行核對與驗收。如有缺失或不符合約定,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,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或更換。
3.3 驗收合格后,雙方應簽署《技術資料交付確認書》。
第四條 技術服務與培訓
4.1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,根據乙方的要求,派遣合格的技術人員至乙方指定的地點,為乙方提供為期天的現場技術指導和培訓,確保乙方技術人員能夠獨立操作和運用該技術。
4.2 培訓內容、時間、地點及人員安排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,并可作為本合同附件。
4.3 甲方派遣人員的差旅、食宿費用由方承擔(建議約定由乙方承擔,或包含在總價款中)。
第五條 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
5.1 本次技術轉讓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元(大寫:元整)。
5.2 支付方式(請選擇一種或組合):
□ 一次性支付: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且收到全部技術資料并簽署《技術資料交付確認書》后個工作日內,將全部轉讓價款支付給甲方。
□ 分期支付:
第一期:本合同生效后個工作日內,支付總價款的%,即人民幣元;
第二期:收到全部技術資料并簽署《技術資料交付確認書》后個工作日內,支付總價款的%,即人民幣元;
第三期:該技術成功應用于生產,并穩定運行個月后個工作日內,支付剩余%的尾款,即人民幣__元。
5.3 甲方收到每筆款項后,應向乙方出具等額有效的增值稅發票。
第六條 技術的實施與保證
6.1 甲方保證其為該技術的合法權利人,有權進行本次轉讓,且該技術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(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、商業秘密權)。
6.2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、清晰、準確、有效的,能夠實現附件一所述的技術指標和生產能力。
6.3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技術服務能夠使乙方人員掌握該技術。
6.4 乙方保證按照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指導實施該技術,并承擔因乙方不當操作或擅自修改技術參數所導致的一切后果。
第七條 保密條款
7.1 甲乙雙方均應對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對方的任何商業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技術信息、經營信息)以及本合同內容承擔保密義務。
7.2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,亦不得將該等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。
7.3 本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的變更、解除或終止而失效。
第八條 違約責任
8.1 若甲方提供的技術存在權利瑕疵,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賠或無法正常使用該技術,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,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,并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轉讓價款。
8.2 若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技術資料或提供技術服務,每逾期一日,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‰的違約金。逾期超過日,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。
8.3 若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轉讓價款,每逾期一日,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款項‰的違約金。逾期超過日,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,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。
8.4 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,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。
第九條 免責條款
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臺風、戰爭、嚴重火災等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)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,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,并提供相關證明,可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。
第十條 爭議解決
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,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。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
11.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(或合同專用章)之日起生效。
11.2 本合同一式份,甲方持份,乙方持__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1.3 本合同附件(附件一《技術內容清單》等)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,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1.4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,如需變更或補充約定,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。
11.5 本合同未盡事宜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規執行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或授權代表)簽字:
日期:_年月_日
乙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或授權代表)簽字:
日期:_年月_日
附件一:技術內容清單
(應詳細列明技術名稱、具體內容、技術參數、技術指標、交付資料清單、驗收標準等)